吴江市达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吴江市达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达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7-23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催字第0022号
申请人**市达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黎里镇北厍社区派出所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瑛。
申请人**市达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9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5月6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00100041/24791151,票面金额为26000元,付款人为**市达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村商业银行北厍支行,收款人为**汾湖古镇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26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市达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市达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龚悦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