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625民初1227号
原告丁发荣,男,云南省马关县人。
被告:永善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高树,职务:经理。
被告:***,男,云南省保山市人。
被告:***(******),女,云南省保山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发荣与被告永善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向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