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625民初1249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
被告永善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镇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粟高树,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
被告***(又名***),女,1968年3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永善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万星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