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10861号
原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中康路(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46118X,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淞南村三淞路黄家坝。
原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0元(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