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吴江市阳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与吴江市阳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2843号
原告***。
原告***。
原告顾天奎。
原告***。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吴江市阳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临沪开发区金家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吴江市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开发区淞南村三淞路黄家坝。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天奎、***与被告吴江市阳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顾天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天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天奎、***撤回对被告吴江市阳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天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