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皮尔萨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皮尔萨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市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01795号
原告江苏皮尔萨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中区创举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经济开发区淞南村三淞路黄家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皮尔萨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皮尔萨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皮尔萨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皮尔萨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江苏皮尔萨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