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6执保87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劳有限公司、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我中心依据(2023)陕0526民初358号民事裁定书,2023年2月3日经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在银行系统、工商总局、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及网络资金的财产,未发现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劳有限公司、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未采取保全措施,将对本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的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