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21执289号
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1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5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延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923.7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延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延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923.73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延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2023年8月1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件款500923.73元,2023年8月15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923.7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长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1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支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