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27执462号
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与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627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案件款1551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2226.5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20日偿还申请人137027.5元,剩余18072.5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和申请人商量好了,本息共计偿还110000元,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2023年9月18日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甘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27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