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29执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洛劳人仲案字(2016)第002号,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的生活护理费22212元、伤残津贴28839.6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长征街支行账户(账号:610501686210********)。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