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7执3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茵悦之生花园商业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78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丧葬补助金人民币(下同)43566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15519.7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公路管理局的工程款1330563.69元,其中568967.54元(含迟延履行利息9881.84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8089.68元划付深圳市财政局,剩余执行款753506.47元调账至本院案件(2020)粤0307执3852号。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30元,上述款项为本案及(2020)粤0307执3852号案件追缴受理费划付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履行完毕为由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782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782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