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665号
申请人:佛山市***渣土沙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工业区南街自编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MHA28A。
法定代表人:谢盛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晴、叶超飞,均系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叶永劲。
被申请人: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茵悦之生花园商业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700076。
法定代表人:吴威武。
被申请人:林明鸿,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佛山市***渣土沙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明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渣土沙石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明鸿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74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渣土沙石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明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1742.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育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敏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