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97号
申请人:佛山市***渣土沙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工业区南街自编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MHA28A。
法定代表人:谢盛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飞,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华,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陈永劲。
被申请人: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茵悦之生花园商业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700076。
法定代表人:吴威武。
原告佛山市***渣土沙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渣土沙石运输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5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渣土沙石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5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文戈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何晖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