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050杨定兴与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7050号
原告:杨定兴,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
被告: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东城沿路80号金色领地商业楼301。
法定代表人:陈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定兴与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