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393号
申请人:镇江枫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305号1幢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346291271M。
法定代表人:徐筛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健,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东城沿路80号金色领地商业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3811234D。
法定代表人:陈瑛。
申请人镇江枫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枫林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枫林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习虎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戴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