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309江苏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2309号
原告:江苏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镇善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剑,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东城沿路80号金色领地商业楼301。
法定代表人:陈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东,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昌公司)与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路桥公司)、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剑,被告无锡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被告明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无锡路桥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9699658元,并支付以96996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决被告明达公司在欠付被告无锡路桥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3、判令原告有权就其施工的吴江东西快速干线工程DXKS-A4标项目路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无锡路桥公司、明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无锡路桥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9668294元,并支付以96682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2日,明达公司与无锡路桥公司签订《苏州市吴江区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明达公司作为发包人为实施吴江东西快速干线工程施工项目已接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DXKS-A4的投标,由无锡路桥公司作为施工人施工DXKS-A4标段,施工范围为K6+727K10+598(总长3.871公里)施工图范围内的路基、桥涵、路基防护、交通工程预留预埋设施及为实施以上永久工程而必须的临时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2013年7月31日,龙昌公司与无锡路桥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龙昌公司施工DXKS-A4标段K7+000-K9+105.7路段路基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工程内容为便道、路基、护坡、底基层、基层等(详见清单)。《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龙昌公司依约完成工程施工。2017年11月16日,无锡路桥公司向龙昌公司出具《吴江东西快速干线工程DXKS-A4标项目路基工程结算单》,确定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7136721元。但截至原告起诉时止,扣除部分已支付款项,无锡路桥公司尚欠龙昌公司工程款9699658元未能支付,而此时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实际投入使用。根据原告与被告一对账的结果,本案案涉的路基工程工程款结算金额为27136721元,应付税金1531573元,截止2020年1月24日,无锡路桥公司已支付1900万元,故仍欠付原告9668294元。原告认为,在案涉工程早已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无锡路桥公司迟迟不予付款导致原告龙昌公司不能正常支付民工工资等,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明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亦应在向无锡路桥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龙昌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并有权就案涉工程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无锡路桥公司辩称:对欠款的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应当由被告明达公司直接向原告龙昌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项。原告主张的第3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要发包方的同比例支付给原告,因为发包方没有支付给被告无锡路桥公司。
被告明达公司辩称:1、明达公司不清楚无锡路桥公司与龙昌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这两方约定工程价款应以审计结果为准,涉案工程于2020年1月21日才完成审计,龙昌公司提供的2017年11月16日的结算单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龙昌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和明达公司将所涉款项支付给无锡路桥公司,对涉案工程款的未付部分,龙昌公司应提供相应发票。2、龙昌公司能否向明达公司主张工程款,取决于无锡路桥公司与龙昌公司之间合同的效力,如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龙昌公司只能向无需路桥公司主张权利,而无权向明达公司主张权利。明达公司不存在对无锡路桥公司应付工程款。2020年1月20日,苏州市吴江区基建项目审计中心确定吴江东西快速干线工程施工项目DXKS-A04标段工程款的审定金额为2688004144元。明达公司支付无锡路桥公司计量款合计143787316.38元,东西快速干线公司共向无锡路桥公司支付了65984283.3元。无锡路桥公司在2018年9月、10月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涉案工程债权44554103.76元(涉及镇江枫林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在诉讼中)。2018年11月7日,无锡梁溪区人民法院向明达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无锡路桥公司涉诉,要求明达公司暂停向无锡路桥公司支付其在明达公司的应收账款(在3500万元范围内)。现该案进入了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款项的金额相加,已经超过了审定金额,故明达公司不存在对无锡路桥公司的应付工程款。3、本案所涉工程为公路工程,该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不存在优先受偿的前提,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明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2日,明达公司与无锡路桥公司签订《苏州市吴江区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无锡路桥公司承包明达公司的吴江东西快速干线工程施工项目DXKS-A04标段工程,施工范围为K6+727K10+598(总长3.871公里)施工图范围内的路基、桥涵、路基防护、交通工程预留预埋设施及为实施以上永久工程而必须的临时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签约合同价为274273163元。2010年9月13日的《吴江市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款项支付管理办法》明确:1、项目开工后支付工程合同价的10%为工程预付款;2、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如果合同价款较大,则视工程的准备情况分次拨付,在施工过程中计量超过合同价的30%后开始扣还,视具体情况最多分三次扣完;3、工程展开后按月支付计量款,款额为月计量总额的70%,即中期支付额为70%;4、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且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后,可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0%,余额10%保留金待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付清。
2013年7月31日,甲方无锡路桥公司与乙方龙昌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龙昌公司施工DXKS-A4标段K7+000-K9+105.7路段路基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工程内容为便道、路基、护坡、底基层、基层等(详见清单)。本合同工程的工程量和单价详见附后清单(价格为含税费价),实际工程总价为监理工程师签证、经业主批准,审计部门批准并经甲方认可的乙方实际完成部分的工程结算款,单价中已包含该项目的一切工作内容,清单中已包含1%的安全生产费用。甲方按实际工程总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净管理费、另代收代缴4.66%营业税金及附加,试验费、资料费、其他税费等由乙方自理。甲方将当月计量资料汇总上报业主,待业主计量批复后,乙方按甲方集团公司工程部审核通过的内部计量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款发票办理付款手续,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及乙方完税单与当月内部计量款确认一致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乙方发票不到位或者发票金额与内部计量不一致,甲方有权拒付。业主计量款拨付到帐后,甲方根据业主计量款拨付的时间和方式,扣除相应管理费、代收代缴税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试验费和资料费等各项费用后按乙方开票额的同比例进行支付,余款不计入下期合并结算支付。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乙方每次出具工程款发票到甲方经理部后根据甲方集团公司规定的付款流程办理付款手续,工程结束办理决算时,如乙方不能全额出具合法的工程款发票给甲方,甲方有权扣所缺发票总金额的25%的税金作为甲方应纳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保留金的扣除与业主同比例,保留金待业主返还甲方时,甲方将相应部分支付给乙方。
2016年9月9日,明达公司、无锡路桥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签署《东西快速干线新建工程(DXKS-A04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明确:质量综合评定得分为97.9分,交工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对验收中存在部分问题在3个月内处理完成。
2017年11月16日,无锡路桥公司向龙昌公司出具《吴江东西快速干线工程DXKS-A4标项目路基工程结算单》,确定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7136721元。
2020年1月,苏州市吴江区基建建设审计中心出具吴江东西快速干线工程DXKS-A4标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明确审定金额为268004144元,工程款进度支付方法按《吴江市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款项支付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4日,无锡路桥公司与龙昌公司签订《工程款对账单》,明确龙昌公司负责对“吴江东西快速干线DXKS-A4标工程合同段路基”工程进行施工,现龙昌公司已按照该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涉案路段工程已验收通过,且已经投入使用;经双方对账结算,以及无锡路桥公司审核通过的《吴江东西快速干线DXKS-A4标项目路基工程结算审核单》,无锡路桥公司应当支付龙昌公司工程款本金27136721元,应付税金-1531573元,双方确认截止2020年1月24日,无锡路桥公司已支付1900万元,故仍欠付龙昌公司9668294元(该未付金额不包括工程款利息)。
另查明:2018年10月,无锡路桥公司向明达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明确将涉案工程款1380万元转让给镇江枫林物资有限公司。2020年5月,本院受理了镇江枫林物资有限公司诉明达公司、第三人无锡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018年11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13民初8667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明达公司暂停向无锡路桥公司支付无锡路桥公司的应收账款(3500万元范围内)。
以上事实,由原告龙昌公司提供的《苏州市吴江区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工程施工合同》、《吴江东西快速干线工程DXKS-A4标项目路基工程结算单》、工程款对账单,被告无锡路桥公司提供的合同书、中标通知书、交工验收证书、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被告明达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债权转让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无锡路桥公司与被告明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龙昌公司与被告无锡路桥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无锡路桥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龙昌公司支付工程款,双方确认被告无锡路桥公司结欠原告龙昌公司工程款9668294元,故对于原告龙昌公司要求被告无锡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9668294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龙昌公司据此要求被告明达公司在欠付被告无锡路桥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涉案工程是交通建设项目,不宜折价、拍卖,原告龙昌公司主张原告有权就其施工的吴江东西快速干线工程DXKS-A4标项目路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68294元,并支付利息(以966829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江苏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849元,由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448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文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