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6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镇善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剑,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东城沿路80号金色领地商业楼301。
法定代表人:陈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698元,减半收取为39849元,由上诉人江苏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赵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