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38号
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河路**。
法定代表人:江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东城沿路**金色领地商业楼301
法定代表人:陈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明达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9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7799元,由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文倩
书 记 员 李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