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81民初99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杞伟,湖北润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太极湖新区环湖路特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830628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8月1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奇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当山特区太极湖环湖新区特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548360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8月1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等。
第三人: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水都大道北侧5栋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86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第三人: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当山特区陵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973755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众晶太极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奇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