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81民初99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杞伟,湖北润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太极湖新区环湖路特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830628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8月1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奇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当山特区太极湖环湖新区特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548360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8月1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等。 第三人: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水都大道北侧5栋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86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第三人: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当山特区陵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973755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众晶太极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奇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