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丹江口市某某镇九年一贯制学校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住所地丹江口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381421814045A。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校校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水都大道北侧5栋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861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鄂038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晗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