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住所地丹江口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381421814045A。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校校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水都大道北侧5栋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861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鄂038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晗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