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民初2371号
原告:**占,男,生于1958年5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66年3月25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赵烽,男,生于1976年5月3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男,生于1987年11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水都大道北侧5栋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86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大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0684223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诉被告***、赵烽、**、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经书面通知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