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2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迟克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女,1992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12执5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