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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2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被执行人*顺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顺顺、**、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2执71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