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辖终1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原审被告:青岛诚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承志,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克记,经理。
上诉人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6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04号海信慧园商务楼A-11层,根据民事诉讼管辖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惠欣苑小区,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