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2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法定代表人:段红涛。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克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0529元,执行费21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6年8月15日被执行人***交纳案款142667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109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