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岙兰路古城C2区15号楼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5691247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烟路1367号(惠欣苑小区8号楼社区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90335042U。
法定代表人:迟克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利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2017)鲁0282民初343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82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胡志喜
代理审判员解文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