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方正钢模板租赁站与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3803号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方正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历下区。
经营者:赵衍盈,男,某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忠民,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兆军,职务不祥。
被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肖龙,职务不祥。
被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魏兆传,职务不祥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方正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方正钢模板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市历下区方正钢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牟宗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西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