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7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6年0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兴隆三村三区6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与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03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欠款3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因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2021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