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81民初4519号 原告:***,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公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style='cousor:pointer'>: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损失19.5万元(自2017年4月1日起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1日起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以年息24%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济房权证中字第xxx**)享有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4月1日以自有房产(市中区3,济房权证中字第xxxxx号)作抵押,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还款人,承诺对被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如约履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一直拖欠至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判令如上诉讼请求。 ***、***、***、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借据一份,证实被告***2017年4月1日以自有房产(市中区3,济房权证中字第xxxxx号)作抵押,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2.原告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原告向被告***汇款25万元的事实;3.抵押房产房产证,证实被告***以自有房产(市中区3,济房权证中字第xxxxx号)作抵押借款的事实;4.抵押房产他项权证,证实被告***以自有房产(市中区3,济房权证中字第xxxxx号)作抵押借款的事实,原告系他项权人;5.共同还款声明4份,证实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借款本息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6.***,证实五被告借款到期后未付款,承诺2019年8月1日前还款的事实;7.被告身份证、结婚证、营业执照,证实五被告的主体资格;8.原告身份证,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经审查,***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4月1日以自有房产(市中区3,济房权证中字第xxxxx号)作抵押,向***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签订共同还款声明,承诺作为共同还款人对被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如约履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对被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房产(济房权证中字第xxx**)有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二、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房产(济房权证中字第xxx**)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8元,由被告***、***、***、济南中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百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