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异1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6区。
法定代表人:安立红。
本院在执行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泰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名下位于沈阳市××北××号8门房屋的查封、向异议人送达沈阳市××北××号8门和大连市××山区××号两处房屋的查封裁定。事实与理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超标的查封。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辽0202执407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名下位于沈阳市××北××号××、××号60门两处公建,并查封了***名下位于大连市××山区××号房屋。位于沈阳市的两套公建评估价值392万元,位于大连××街的房屋市值280万元,即使除去华乐街房屋的银行贷款100万元,余值为180万元,故异议人欠申请执行人本息合计418万元,而上述查封房屋价值572万元,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因此再次查封沈阳市××北××号8门公建房屋,系超标的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未通知被执行人系执行行为违法。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异议人只收到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8)辽0202执4072号执行裁定,并未接到法院查封异议人名下位于大连市××山区××号房屋和沈阳市××北××号8门房屋的通知,未收到相关裁定。
本院查明,益泰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辽0202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共同偿还益泰公司代为履行的债务3412831.9元,并确认了还款期限及违约事项;确认益泰公司对**所有的位于中山区××房屋、沈阳市××北××中路××广场××、沈阳市××北××中路××广场1-5-60公建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0月10日,益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辽0202执4072号立案执行。2018年10月11日,本院将**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北××号××、××号60门公建查封,为轮候查封。2018年10月15日,本院将***名下位于大连市××山区××单元××号房屋查封。
2019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8)辽0202执4072号执行裁定,拍卖**名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北××号××、××号60门两处公建,经两次拍卖后流拍。益泰公司不申请变卖和抵债,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终止该次执行。
2020年1月20日,本院将**名下位于沈阳市××北××号8门公建查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本院查封了益泰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中山区××房屋、沈阳市××北××中路××广场××、沈阳市××北××中路××广场1-5-60公建,根据2018年12月5日的评估报告显示,铁西区北一中路1-5号59门、60门两处公建估值约为392万元,该评估报告有效期限为一年,截至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时间,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已过,不足以认定标的物的现价值。本院曾欲拍卖前述两套房产,但拍卖未成交,处于流拍状态,且在本案中该两处标的物为轮候查封状态,能否足额偿还申请执行人债权尚不确定。***名下的位于大连市××山区××2-2-1房屋存有银行贷款,其现价值不能确定。上述所指的三套房产存在依法处分后仍不足以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全部实现的风险,故本院查封沈阳市××北××号8门房屋并无不当。关于**、***主张应向其送达执行裁定的异议请求,并非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王圣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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