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9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6区。
法定代表人:安立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红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3053室。
法定代表人:杨占昆,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占昆,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红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金秋生,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满族,北京东方红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红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东方红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占昆、金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7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占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杨占昆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东里54号楼2层12-202房屋。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现财产已由田昀(身份证号:×××)买受,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242.3万元,已由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拍卖合法有效。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19)京0106民初37371号对被执行人杨占昆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东里54号楼2层12-202房屋的查封。
二、将北京市丰台区角门东里54号楼2层12-202房屋过户登记至买受人田昀(身份证号:×××)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建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