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民初7568号
申请人: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益泰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王家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9日,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执4072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326908.7元,并提供申请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公庄支行,账号为10×××81中存款326908.7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执4072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326908.7元;
二、冻结申请人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公庄支行,账号为10×××81中存款32690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晓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