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民初3962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武汉颐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D栋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来。
原告***诉被告武汉颐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计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