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执异6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武汉颐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雄楚大街456号绿汀雅境1-2-702。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
本院在执行***与武汉颐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20年5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涛
审 判 员 计 妍
人民陪审员 付 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