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鄂0302执1985号
武汉颐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3民终46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履行(2019)鄂03民终4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2、向申请人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支付诉讼、
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
账户名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账号:62×××69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