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与武汉颐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637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住所地武昌区东湖路65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霓,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告:武汉颐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雄楚大街456号绿汀雅境1-2-7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与被告武汉颐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83元,减半收取1694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