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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化肥厂与广西陆川县加多利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2民初4788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化肥厂,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200553021J。 诉讼代表人: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化肥厂,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div> 管理人负责人:***,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陆川县加多利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温泉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MA5LAKP0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化肥厂诉被告广西陆川县加多利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化肥厂于2021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化肥厂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萍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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