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3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郭家店镇官前村***号。
被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第1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3***5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