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5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83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4)莱劳人仲案字第150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613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