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欢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执1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省欢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欢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作出的(2020)鲁0683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欢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文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战农涛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执1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省欢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欢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作出的(2020)鲁0683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欢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文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战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