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4民初2413号
原告:四川健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顺安路10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七层C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大件路白家段280号1栋2单元10楼1005号。
责任人:***。
原告四川健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健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000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健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健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四川健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