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鸽集团有限公司

蓝鸽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民终2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某1。
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一审原告在案件二审审理期间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院退回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海华
审 判 员 屈 昕
审 判 员 裘晶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郝文灿
书 记 员 刘秋香
书 记 员 陈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