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24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周,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青,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渭澄,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企公司申请再审称,铁新公司诉请租金面积缺乏依据,脱离了原有历史状况,且未完成举证义务。原一、二审判决租金标准未参照承租方与次承租方之间的租金标准,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有违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企公司曾作为相关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丰企公司的主张与先前作为第三人时不相一致。从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出发,本院对丰企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难以采信。丰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量
审判员 邓永杰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