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07执21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XXXXXXX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并依法冻结其公司账户。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鲍聪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