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2民终3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新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9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铁新公司系上海市交通路XXX号房屋之权利人,***系交通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人,铁新公司与***之间为楼幢紧邻的邻居。***于2016年3月买下涉案房屋后对其房屋进行改造,扩建窗户。铁新公司提出异议后,***再行对紧邻铁新公司房屋的窗户进行整改,并将此窗户更改为宽1.2米高0.7米的通风窗,且在窗外附加延伸出去的雨棚。因***之改建行为涉及搭建及更改楼幢之空调滴水管走向,铁新公司认为此举将对其厂房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多次与***进行沟通要求***排除妨害,均未果。因***的妨害行为有碍铁新公司的房屋使用并致使铁新公司产生其他损失,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排除妨害,恢复围墙原状;2、***赔偿铁新公司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负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由虽为排除妨害纠纷,但实际为相邻之不动产权人间就相邻问题产生之纠纷。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铁新公司诉称,***紧邻铁新公司之房屋为***对围墙及天井的搭建形成,改变围墙用途产生安全隐患,对此铁新公司并未能提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此出具的违章建筑认定书及相关文件,原审法院无认定此节事实之依据。同时,铁新公司认为***加开窗户及雨棚之行为妨害铁新公司房屋的使用,但实际上***之窗户之大小及高度无法对铁新公司的房屋使用产生直接影响,且雨棚之设置并未依附铁新公司之围墙,故对铁新公司的此节意见不予采纳。同时铁新公司认为***更改楼幢之滴水管走向使得楼幢之空调出水排在铁新公司之厂区,从现场照片看来,滴水管之水应排于双方房屋之空隙中,并未对铁新公司产生实际影响,故对铁新公司的此节意见也不予以采纳。综上,铁新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的行为对铁新公司行使权利存在妨害,故对铁新公司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对铁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铁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相关规定,搭建的程序是先批准,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只要没有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搭建物就是违章建筑。***利用双方共用界墙在其天井内搭建建筑物,从现场或证据照片上看,***的建筑物不是房屋初始设计的一部分。搭建物的顶部与二楼的窗户垂直距离仅一米多,存在安全隐患。政府相关部门不可能批准***进行搭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询问***搭建是否获得批准并要求***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审法院没有考虑举证能力,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的搭建涉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必需查清的事实。如果当事人限于举证能力,法院可以不需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2、铁新公司对***的搭建行为提出异议,扩建窗户仅仅是***的抗辩,称系前产权人已经搭建。但铁新公司不予认可,从照片上看,搭建物的窗户有木框支撑,说明是新建的;如果是扩建无需木框支撑的,法院认定是扩建应当有依据。无论是新建还是前产权人遗留,不影响是违章建筑的性质。原审时,铁新公司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向原审法院表示调撤意愿为:只要***把窗户、雨棚改动一下,解决空调滴水管问题,铁新公司考虑撤诉。铁新公司诉请是排除妨害,恢复围墙原状,与窗户大小、雨棚没有关系,且铁新公司明确表示,调撤方案并不是变更诉请。3、铁新公司的物权受到损害。滴水管之水排放的空隙是铁新公司建造房屋时留出的,该空隙为铁新公司物权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铁新公司对上述空隙享有不被他人使用的权利,原审判决的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相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实施了违章搭建行为,即可认定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要求有具体的损害结果。原审判决以“实际影响”或“直接影响”论定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显然与上述司法解释相悖。***在共用围墙上进行搭建,改变了围墙设计的承重荷载,产生安全隐患;下雨天,原本泄到***天井的雨水,现在全部泄至铁新公司所有的物业范围中。由于***的搭建,导致空调滴水管改道,***所在小区的15间房屋的空调滴水全部泄至铁新公司所有的物业范围。4、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搭建违章建筑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本案是***既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又侵害铁新公司物权的竞合侵害。只要***侵害公共利益,就应当予以纠正,是否产生具体的损害结果,不影响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构成。本院二审中,铁新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涉案房屋天井中的搭建是否属于违章搭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铁新公司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铁新公司主张空调滴水管之水排放的空隙(过道)属于铁新公司所有,而***在原审中抗辩该过道既不属于铁新公司,也不属于***,对此,铁新公司理应提供该空隙(过道)属于铁新公司所有的证据,但铁新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该空隙(过道)属于铁新公司所有,故铁新公司主张空调滴水管之水排放的空隙(过道)属于铁新公司所有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此外,原审法院认为实际上***之窗户之大小及高度无法对铁新公司的房屋使用产生直接影响,且雨棚之设置并未依附铁新公司之围墙;原审法院同时认为,从现场照片看来,滴水管之水应排于双方房屋之空隙中,并未对铁新公司产生实际影响,进而原审法院作出对铁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尚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上诉人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俊
审判员*伟
审判员徐庆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