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溪天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安爱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苍溪天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苍溪执字第1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安爱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苍溪天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广安爱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苍溪天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苍溪天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本被执行人正在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为由,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
现查明: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213号有关被执行人四川苍溪天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安爱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处理中。为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待另案处理结果后再执行本案更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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