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茂盛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茂盛管业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116执保574号
申请人:山东茂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秀北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马庄村禅武大街中段路东10米(天地之中文化旅游园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9GJ5U57K,组织机构代码:MA9GJ5U5-7。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134L;组织机构代码号:1700511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茂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茂盛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茂盛管业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486536元;
冻结期限一年,其中14486536元的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5000000元的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