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938号
原告:山东茂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秀北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饶宏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月河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广饶县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街道乐安大街78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茂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宏源热力有限公司、广饶县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茂盛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茂盛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茂盛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95元,减半收取14547.5元,由原告山东茂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亓 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