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10执11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女,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黑0110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依据(2016)黑0110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请求将(2016)黑0110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对**的债权434527.99元与本案执行标的予以抵销。
经审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抵销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执1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晨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