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10执1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女,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依据(2016)黑0110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对**的债权434527.99元与本案执行标的予以抵销,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马晨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